税收筹划案例

一、 案例

乙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,主要从事印刷纸张及辅助材料的批发和零售业务,但是自身并无印刷设备,20xx 年6月,乙公司将一批纸张赊销给一家印刷厂,价款为100万元,该印刷厂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,印刷厂将纸张加工成印刷品出售。并且由乙公司向购货方代为开具赊销金额范围内的增值税专用发票(发票上注明货物名称为印刷品),而购货方直接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将货款支付给乙公司,以抵减印刷厂赊欠的货款。不足或超出的货款,由乙公司直接向印刷厂收取或以货物补足差额。乙公司总共为印刷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为120万元,销项税额为20.4万元。

税收筹划案例插图

二分析

公司这种做法不可行,属于违反税法的行为。根据《增值税法》规定,增值税是以商品(含应税劳务)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。

从税收的角度来看,该公司的做法属于属于虚开发票行为。因为印刷公司是属于小规模纳税人,甲公司无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他,只需开具普通发票。而且,开始时甲公司只是销售了100万的货物给印刷厂,但是最终开具120万的发票,所以有虚开发票行为。

税收筹划中,可由购货方直接向乙公司购买纸张及辅助材料,然后委托印刷厂印刷制作印刷品。合并甲公司和印刷厂来看,其不仅20.4万的进项税不能抵扣,而且印刷厂在销售印刷品时还要支付3%的小规模增值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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