今天我要讲讲农产品进项抵扣的两大要点:一是一般纳税人从农业生产者处购买农产品,收到3%的专票可以抵扣9%进项吗?二是什么情况下可以享受农产品加计扣除政策?下面我们就这两项问题做如下解答。

 

一般纳税人从农业生产者处购买农产品收到3%的专票是可以抵扣9%进项税额。自2019年4月1日起,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%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。举例:某一般纳税人企业2023年2月从农产品经销商(小规模纳税人)处购买农产品,取得一张3%增值税专用发票,收购价2000元,税额60,该张发票可抵扣进项税额=2000*9%=180元,而不是专用发票上的税额60元。需要补充的是,2023年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开具1%增值税专用发票,但是1%按照目前口径是无法按9%抵扣进项,所以,如果购买方要求开3%专票,小规模只有放弃1%减税,开具3%专票给购买方了。

 

依据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》(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)第二条:“纳税人购进农产品,原适用10%扣除率的,扣除率调整为9%。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%税率货物的农产品,按照10%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。”也就是说,纳税人购进农产品,在购入当期按照票面金额9%计算抵扣进项税额,如果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%税率货物,则在领用当期再加计1%计算抵扣进项税额。注意,不能在购入环节直接抵扣10%进项税额。举例,某一般纳税人为面包加工企业,2022年12月购入小麦,取得农业合作社开具的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10000元,2023年1月领用该批小麦加工面包,则2022年12月购入小麦时可抵扣进项税额=10000*9%=900元,2023年1月领用该批小麦用于生产适用13%税率的面包,则该批小麦可以加计扣除1%的进项税额为10000*1%=100元。

 

最后,还需提醒的是纳税人从批发、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农产品而取得的普通发票,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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